日前,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、运输滥伐的林木罪,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3000元。违法所得14600元,予以追缴,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,上缴国库。
公诉机关指控: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在侦办渑池县张村镇某村郭某某(另案处理)滥伐林木案时,发现郭某某将在渑池县张村镇某村水库西未办理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的情况下采伐杨树134株,材积22.1立方米,蓄积35.2立方米。其中出售给刘某某20.16吨,刘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出售的木材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以630元每吨的价格将20.16吨杨木原木予以收购,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郭某某木材12700元,后刘某某将收购郭某某的20.16吨杨木原木以每吨730元的价格出售到山东省菏泽市,并收到木材款14600余元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、运输滥伐的林木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(代文官 张爱玲)